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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Fujan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简称农产协(FA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依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省内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各级各部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校等单位的相关业务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寻求互促互助共进发展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即通过会员之间的沟通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诚信经营、共同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通过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通过探索建立与农民的有效联结形式,自觉维护农民利益,在发展中实现“双赢”;通过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并联手应对国内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协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29号超大大厦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龙头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反映龙头企业的合理要求,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维护龙头农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研究农业科技与管理、政策法规、行业发展动态等方面信息,并定期向会员单位发放,为会员企业提供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科研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诊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交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提高龙头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有关信息资料。

(三)引进、开发农业产业新项目,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推动农产品向高、精、尖的方向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四)积极探讨和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科学、合理的利益机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方面服务,带动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五)收集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信息,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农产品交易、项目洽谈、农业科技成果等经贸活动,建立农业产业化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

(六)加强农业科技协作,加强与科研部门、高校联系,结合国内外市场需求,每年确定若干项与农业产业化密切相关的课题,组织开展科技攻关。

(七)以协会为平台,增进会员企业间的相互沟通、交流,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促进行业自律;联合互动,优势互补,实现公平有序竞争;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企业,引导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八)代表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国内外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及企业建立联系,以各种形式确定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拓国际市场,联合应对国际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龙头企业到国内外考察,学习借鉴优秀科技成果和经营管理经验。

(九)表彰取得显著成绩或为协会的建立、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员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十)组织农业财富论坛及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研讨农业产业化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推广农业产业化先进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农业企业经营活动的龙头企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愿意履行本协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工作建议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事项;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职能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大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职能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职能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职能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各种捐赠、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各种资产收益;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符合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各种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